为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以下简称“巡审联动”),增强监督合力,推动巡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
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市县
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
、
关于巡视巡察、审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巡审联动”工作在
统一领导下,成立“巡审联动”监督协调小组,
、
、监委主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
副
、监委副主任,审计局局长任副组长,
巡察办和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巡审联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巡审联动”监督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巡察办,负责
巡察机构、审计局之间日常工作联系,落实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跟踪、督查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理工作。将
巡察办纳入市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条 “巡审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谋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工作评价,统筹组织实施,共促问题整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条 “巡审联动”对象包括巡察全覆盖和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突出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领域的联动监督:
(一)
举报集中、干部群众对
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反映强烈的;
(二)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存在
政风险的;
(三)在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
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方面存在
政风险的;
(四)掌管资金量大、具有资金分配权、下属单位较多的;
(五)其他需实施巡审联动的事项。
<……

预览结束,获取全文或定制代笔此类文章,请联系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