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常用范文
常用范文 > 某市关于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的暂行办法

某市关于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0
为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以下简称“巡审联动”),增强监督合力,推动巡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市县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巡视巡察、审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巡审联动”工作在统一领导下,成立“巡审联动”监督协调小组,、监委主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监委副主任,审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巡察办和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巡审联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巡审联动”监督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巡察办,负责巡察机构、审计局之间日常工作联系,落实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跟踪、督查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理工作。将巡察办纳入市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条 “巡审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谋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工作评价,统筹组织实施,共促问题整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条 “巡审联动”对象包括巡察全覆盖和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突出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领域的联动监督:
  (一)举报集中、干部群众对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反映强烈的;
  (二)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存在政风险的;
  (三)在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方面存在政风险的;
  (四)掌管资金量大、具有资金分配权、下属单位较多的;
  (五)其他需实施巡审联动的事项。
  <……

某市关于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的暂行办法


预览结束,获取全文定制代笔此类文章,请联系老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