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报告提出了健全全面从严治体系和完善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新要求,强调要完善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不断提升内法规执行力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的应有之义。
一、深刻认识增强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性
“的以来,强调,坚持制度治、依规治,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度是用来遵守和执行的。全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落地落实,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防止硬约束变成“橡皮筋’、“长效’变“无效’在过去十年全面从严治实践中,内法规是管治的基本制度规范,制度治、依规治是管治的基本方式,实践证明,制度治、依规治是行之有效的。深入推进新时代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必须坚持制度治、依规治,而“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进一步提升内法规在管治上的治理效能,就必须不断提升内法规的执行力。
二、准确把握制约内法规执行力的现实因素
(一)环境因素。内法规执行的环境因素,包括内的制度执行文化和内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效力。一方面,内法规执行文化还存在短板和缺失。制度与文化是紧密相连的,执行文化是制度执行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法规执行文化是内法规执行力的“摇篮”与精神动力,保障内法规的贯彻执行。但是,社会法治文化的不够完善束缚了内法规执行文化的营造。另一方面,内关于制度执行的监督氛围不够浓厚。在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上,还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
(二)主体因素。内法规执行的主体因素,包括各级组织的制度执行意志和广大员的制度执行意识。一方面,有些组织在制度执行上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组织制度执行意志出现层层衰减,尤其是少数基层组织对于内密集出台的制度宣传不够、解释不准,导致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少数员的制度执行意识还不够强,一些员对规认识不深入、执规态度不端正、守规意识薄弱,有的不执行,有的打折扣执行。
(三)标的因素。内法规执行的标的因素,包括制度本身的科学性程度和制度本身的复杂性程度。一方面,内法规体系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突出表现为程序性规范不够充足。整体来看,规定实体性内容的规较多,规定程序性内容的规相对较少;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性规定相对较少;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规之间的衔接机制和配套规定不够健全等。另一方面,内法规体系还不完备,主要表现在内法规之间及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上还存在梗阻,尤其是还没有完全理顺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保障因素。内法规执行的保障因素,包括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机制和反馈奖惩)机制。方面,存在对内法规的检查监督还未常态化的问题,尽管巡视巡察制度日趋完善,但是针对内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还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存在内法规执行的反馈(奖惩)机制还够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违反制度和制度执行不力的主体进行惩处时不够严厉,反馈结果的警示效应不够明显,纠偏作用发挥不足。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内法规执行力
(一)坚持思想建与制度治相结合。思想建是根本,制度建是保障,要通过思想建为制度治打牢思想基础,强化员干部制度执行意识。实现思想建与制度治的深度融合,重点是要培育良性的内法规执行文化,筑牢自觉执行制度、捍卫制度、敬畏制度的思想之基,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内法规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在内形成浓厚的制度执行监督氛围。具体来说,要不断加强员干部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的内法规学,广泛开展线下、线上的学内法规知识的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员干部树牢规意识、培植制度信仰,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内法规执行队伍。
(二)强化落实内法规责任制。健全贯彻落实内法规责任制,落实落细各级组织的制度执行责任,以明确的责任强化各级组织和员干部的制度执行力。一方面,要细化各级组织执行制度的责任,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让员干部切实把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另一方面,坚持“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对规避内法规执行责任和违反内法规的员干部,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全体员干部在执行制度上履职尽责。
(三)坚持抓制度从严。执行制度全覆盖,既抓“关键少数”、也管“绝大多数”,强化制度权威。一方面,“关键少数”在提升制度执行力上,担负着关键责任,要破除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例外心理,坚持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制度执行上的模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重视制度执行的“木桶效应”,既抓“关键少数”,更重视“绝大多数”,通过严格落实的组织生活各项基本制度来严格员管理,强化员的制度执行意志,推动形成“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责任”的内法规执行格局。
(四)优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内法规体系补齐短板,增强内法规体系的协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要加强程序性法规的建设,在制定实体性法规的同时,及时出台对应的程序性内法规,加强对实体性制度的解释和细化工作,完善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制度能够落地见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规之间以及规与国法之间的协调衔接,实现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同向发力、密切配合,立规过程中要推动规与国法的互补,明确规与国法的权限与范围,既不能出现规、国法都不予规范的空白地带也不能出现规与国法之间的矛盾冲突。
(五)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推进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机制的常态化建设并强化反馈结果的运用从而增强员干部自觉执行内法规的动力。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法规执行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内法规执行过程是一个动态联合、内部耦合的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环环相扣,每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执行不畅、执行失效,所以必须优化完善内法规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监督主体职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预防、及时预防。另一方面,要完善内法规执行的反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优化完善内法规执行效果考核问责机制,维护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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