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侗族,1980年9月X日生,住XXX州X县X镇X村三组。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男,汉族,1981年8月X日生,住X县X镇X村二组。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欠款;
2.判令被告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相应利息(从写欠条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协议约定);
4.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于202x年4月8日商定,被告自愿将位于X镇X组北至XX村灌溉水沟,南抵XX岭山脊,东至XX岭山脊,西至XXX之间的杉木林转让给原告砍伐,商定售价为10万元整,并保证所转让杉林林权无争议,原告被告签订了相关杉林转让协议,原告按商定价于202x年4月12日付给被告杉林转让金10万元。
202x年X月X日,被告协助原告将被告提供的林权证到XX县林业局办理林木砍伐证,工作人员告知,该四至片杉林与边界相邻造林存在林权争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权争议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争议期间采伐林木或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因此不予办理砍伐证。
因不能办理砍伐证,导致协议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退还原告10万元转让金,原告说已将10万元资金用于自建房材料购置消费用光,并于202x年6月1日写下偿还10万元的欠条。但被告不讲诚信,原告多次催被告退款未果,至今未按承诺还清欠款。
经到被告村组调查走访得知,被告曾早在几年前就将该片林木转让给XX镇XX村村民王某,后因“北至界线”造林林权存在争议,造成不能办理砍伐证砍伐,林木转让款也是久拖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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