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和
、
、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
的部署要求,提升各级
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规范政法机关
组织向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
政法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
《具体措施》、
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
组织向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法各单位
组(
)。涉及隐蔽秘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政法各单位
组(
)按照
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各单位
组(
)向本级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本级
政法委员会。
对请示报告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
领导班子成员作出的指示批示,政法各单位
组(
)应当及时报告本级
政法委员会。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县级政法各单位
组(
)应当及时向县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全县政法工作重大决定、关系政法工作大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
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全县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
方案;
(五)拟制定的重要
司法措施;
(六)拟以县委名义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
(七)拟制定的全县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措施;
(八)政法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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